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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来源:黑龙江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2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

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精神,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绩效,现就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科研项目报表和材料

优化科研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整合精简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完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通过网上办理,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二、精简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依托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重点对年度目标完成及经费使用等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每年随机抽取5%的在研项目,在相对集中时间内开展经费监督、绩效评估等各类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三、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

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备案。

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备案。

四、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简化预算编制指南和预算申报书,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五、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

科研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报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备案。

六、改进科研项目资金支付方式

在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对科研项目资金设置标识,开辟有别于行政经费管理的“绿色通道”,实现科研项目资金的及时调整和快速支付。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部分科研项目资金,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承担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

文章来源:《黑龙江科学》 网址: http://www.hljkxzz.cn/zonghexinwen/2020/0726/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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