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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自贸区法制建设的思考(2)

来源:黑龙江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黑龙江省自贸区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旧立法思想对自贸区法制建设的阻碍 黑龙江省自贸区与我国其他省份自贸区的作用一样,都承担着经济创新

二、黑龙江省自贸区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旧立法思想对自贸区法制建设的阻碍

黑龙江省自贸区与我国其他省份自贸区的作用一样,都承担着经济创新,制度改革以及法制建设三个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推进自贸区立法建设之前,确认立法的指导思想尤为重要。传统立法思想趋于保守,面对外部环境的改变之时。立法者无法对新的经济问题起到很好的适应作用。

黑龙江省自贸区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立法者运用传统的立法思维去解决自贸区的法制问题。虽然黑龙江省近几年积极引进投资,频繁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省内经济发展,尤其是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以来省政府可谓是高度重视。但是由于许多立法并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造成了“政策无法,法无政策”的尴尬局面。从立法思想的角度上来看,立法者不仅缺少创造性,同时缺少可针对性,科学性的立法。自贸区的立法程序上必须严谨而细致,需要结合实际状况,针对具体的经济政策,辅以立法保障。

(二)地方政府缺少对自贸区法制建设的经验

虽然国内有上海自贸区以及深圳自贸区已有的经验可供与借鉴,但是问题在于黑龙江省有着不同于其他省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全盘接受已有的立法经验,不仅仅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更可能会阻碍黑龙江省地方经济改革过程。并不能单纯地依靠之前自贸区的法律移植就能促进自贸区的经济创新。此前,国家对于黑龙江省的自贸区定位在于加快龙江建设对俄及东北亚合作开放高地、推动改革开放创新,紧紧围绕国家赋予黑龙江省沿边开放的战略定位。而上海与广东因为是沿海城市,有着不同于黑龙江省的地理便利条件。相反,黑龙江省并无入海口,本省更非沿海城市,偏重于商品经济。

(三)自贸区政府机构的立法权限受到限制

在2019年8月自贸区领导实验小组开会中提出要建立黑龙江自贸区管委会。但是自贸区管委会虽然是一线行政机构,在自贸区地方立法和重大事项处理上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现在很多人仍然将自贸区看待是一个区域性的经济开发区,认为其作用无非是提高区域地产价值,提高居民收入从而促进消费实现自贸区地产置换最终使农民获得最大土地级差红利。这种思想仍然是普遍性的是传统计划经济时代下被动调整,依靠政策洼地发展的“惰性思维”。也因此政府领导者一旦有这种思想就会立即按照一般性的政府机构设立自贸区管委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管委会的权力,使自贸区经济创新发展受到限制。自贸区的经济发展不仅需要更开阔的眼界,在政策的施行上更需要地方机构拥有更多的权力范围进行调整与适应。其次黑龙江省当前自贸区有三个片区,分别是哈尔滨、黑河和绥芬河。三个片区的地方自贸区管委会权力在一方面会在一定程度上与地方政府权力相冲突,另一方面三者之间缺少一个统一专门的省自贸区领导机构来规划三个自贸区建设。这些问题将会造成自贸区的管委会权力会受到一定限制,无法适应自贸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三、推进黑龙江省自贸区法制建设的策略

(一)明确自贸区立法的指导性思想

先进的立法思想是推动自贸区法制建设的灵魂。是自贸区一切立法的前提。明确自贸区的立法指导思想,不仅仅要看到自贸区准确的定位,更要有自贸区建设的大局观,与自贸区在全国发展建设中的作用联系在一起。

立法必须具有科学性。自贸区作为对外贸易的经济中心,面向国际必须具有更为科学的立法。这里的科学性不仅仅指立法程序的科学,更要求立法者必须具有科学的立法思维。能够站在国际的角度上看待自贸区法制建设的框架。

立法必须具有针对性。黑龙江省自贸区作为转出口贸易的商品集散中心,既涉及商事法律、地产交易以及知识产权方面内容,又包括国际贸易等复杂情形。自贸区的立法者必须合理的立法,尽量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使立法能够与实际发展相契合。

立法必须具有创新性。传统立法思想偏于保守,往往法律产生明显的滞后性时候,才会对法律作出相应的改变。自贸区的立法者需要更为创新的思维,使立法能够时刻适应经济的发展。在借鉴世界其他自贸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必须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条例,用以区别于普通经济开发区的法律条例。

(二)构建自贸区特色法制体系

文章来源:《黑龙江科学》 网址: http://www.hljkxzz.cn/qikandaodu/2021/0617/1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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